笑口盈盈去抗爭

佔 領中環義工陳玉峰被警方拘捕被控於兩年前七一非法集會,原來早已列為通緝人士,在中環鬧市將其拘捕,以「低調方式處理」。數名重案組探員加上軍裝警員戒備 算不算低調見仁見智,政府的回應都是一貫的不作評論,沒有問題等等的官腔亦見怪不怪。當然,人一日不死都有新鮮事,香港警察做事方式一日比一日出奇。

陳 原來同時亦擔任「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」的義工和秘書,翻兩年舊帳拘捕無疑是政治檢控,如同立法會議員黃毓民,陳偉業被控非法集結罪成一樣,判刑五月二十一 號宣判,判囚機會相當大。審訊過程與拉布同時進行,目的明顯的就是要阻止議員開會,而只要判刑,議員身份在建制派舉手機器佔多數的程況很大機會不保,判三 個月以上更是立刻喪失。

政治打壓日見頻密,這意味住香港人相當依賴的法治即將失守。行政不說,立法機關的無能,議會 變成行禮如儀的設施, 議員提過百條動議去辯論拉布阻止財政預算案,必須每條作長篇論述,而並非兒戲的亂入修正案,講幾天卻被剪布,連說的機會都沒有。政 府控嚇市民財政預算案一日不過香港政府就會倒台,而建制派議員收集的「民意」反映香港市民厭惡拉布,明正言順地終止只講了幾十項辯論。行政與立法明顯地手 拖手合作,而不是互相制衡,香港人竟然無動於衷。到今天法治完全失守,建制內的抗爭基本上已經完全失敗;相信戴耀庭教授為人師表,洞釋大局才投出如此方案,奈何事情發展卻事與願遺,又重返建制內的泥漿摔角。

日 前一眾學民思潮成員和社運人士到警察總部自首,表示自己曾經參與未得警察申請的反國教集會,應該犯下如同陳某的非法集會罪,並望查詢自己有否被通緝。受訪 時表示,‘希望做一件很簡單的事‧‧‧想查清楚自己是否被通緝,日後參與社運特別是佔領中環時能夠光明磊落一點,可以清清楚楚一點‧‧‧’ 我雖不是法律教授,但很清楚地,佔領中環是公民抗命,是集體違法以加重管治者管治成本,佔中被誇大其詞說成核彈,就是因為會犯法,而奴性強的香港人想到要犯法逆主,就手心冒汗心跳加速。請問,現在有否犯法又有何關係?如果兩年前的舊帳都能翻,三年前,十年前的又為何不能?現在沒有通緝又有什麼關係? 再推問下去,原來你們參加佔中是沒有準備犯法的? 

戴教授早前受訪時表示,佔領中環很和平,只是坐馬路,頂多只構成非法集會,與黃毓民,陳偉業的不同,並不包括暴力,衝擊成份。非法集結(18)*1,以往多用與控告黑社會人士「拖馬/曬冷」,與非法集會的主要分別是在於暴力元素。而戴指出,佔中坐馬路只會構成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(17B)*2, 判刑與嚴重程度都明顯地輕。 黃陳兩人當日都沒有實質去衝擊警方防線,更沒有實質地衝入禮賓府餵曾任權食屎。 戴急忙地為自己的寶貝佔中計劃畫清介線,不 斷強調自己的佔中就是光榮的,沒有問題的,就算有罪都是小事,而不同你參加黃毓民的就真的‘很黃很暴力’,跟黑社會開片一樣嚴重。

當日杜浩成法官的判詞指出,坐或站在馬路上已屬於擾亂公眾秩序,而擾亂秩序無須暴力元素。只要行動「令市民害怕」,包括事先張揚會阻塞馬路,就已經構成破壞社會安,亦即非法集結罪成。此話一出明顯地政府甚至法治一方已經表了態,無論戴怎樣解釋,都擺脫不了佔中就是非法集結也能入罪的事實。而且很清楚,儘管佔中還很遙遠,要拘捕你,用什麼條例都有。

當三權都落入極權手中,這就是從建制外反擊的時候,偏偏社運人士就選擇去‘自首’,這是第二個問題,代理政治;代理抗爭。  這群幾十人,到底背負著什麼樣的責任要轟轟烈烈地去身先士卒?他們帶領反國教運動,十二萬人包圍著他們進行這場激烈的抗爭,當然一夜散去,洗腦教育依然 無處不在,畫面仍然歷歷在目。 這群人都身經百戰,經驗豐富,什至年紀小小的黃同學都轟烈一時,帶領數十萬人在公民廣場反國教。政治領袖是時勢造英雄,時 機一來,必須擔起大旗領軍,古今領袖都是如此,香港也不例外。當然,做了領袖,群眾在你身影下,是重要而有力的資源,並不是用完即棄的數人頭道具。過去一 次又一次社會運動的失敗,一次又一次的遊行,集會,靜坐,然後又回歸正常,又回到建制內的生活如常上班上學,消耗了群眾的力量,又是這群領袖。如何好好利 用何導引群眾力量,是一門藝術,偏偏在香港,一次又一次的,包括這次「笑口盈盈被通緝」。

無獨有偶, 先有警察低調通緝,後有社運人士低調自首。拿著報案卡,在鎂光燈下講畢這次行動的目的,結果呢?警察發個聲明,板著官腔表示市民只要奉公守法,就毋須擔心 是否被通緝,濫用報案室有可能干犯「浪費警力」或 「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」等刑事罪行。學民思潮張秀賢稱,一旦他們真的被拘捕,意味著去年參與政總集會的12萬人已犯法,參與者可能會去自首,在「佔領中 環」前提早「佔領」警署。又是無獨有偶,警察表示有人‘有可能’ 浪費警力」或 「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」,社運人士又稱自己及當日12萬人又可能犯了法,‘有可能’去自首。先不論雙方不斷的戴頭盔如何‘小學雞’,抗爭者說話生怕得罪權貴,這是荒天下之大謬。 為什麼大家都不敢做?

當 這群領袖走入警局,準備自首的時候,到底等待對方什麼樣的回應? 「是你們是通緝犯,你們現在被捕。 」「不是你們都是好市民。」 是白癡嗎?警察總部外 亦有警員和鐵馬戒備,這群人最希望警方派飛虎隊包圍報案室,指他們不單被通緝人士,更是極度危險人士,動一汗毛都要機關槍掃射擊斃。因為只要這樣,他們就 能夠為民主捐軀,成為殉教者名留青史! 可惜事與願違,進去不但沒有飛虎隊,報案室的文職警員是沒有佩槍的。 進去坐著看一會書,填幾份文件就出來又在鎂 光燈下說明這次行動如何光榮,我們如何努力,如何弱小,警察多麼可怕黑暗強大。

為什麼不能召集群眾,去佔領報案室? 為什麼要有可能?常人都知道對方不會直接答覆你,第二,你的目的是對極權的抗議,那為什麼這不是一場戰役?這群社運領袖可謂掌有兵權,能夠呼召群眾,群情 將至,勢不可擋,英雄自古都是如此改造時勢的。而將他者排除其外,自我感覺良好,好true,好pure的往往就是這群失敗主義者,不過要自己失敗,很壯 烈地犧牲小我的同時,其他人只要為我唱歌,捐款就可以了!到底大家這是在爭取什麼?到底走進去浪費了幾個小時為的是什麼? 反國教運動,組織者不斷排除其 他想參加絕食的人,慢慢的每一晚又變成演唱,心聲分享會,到突然解散,做所謂長期抗爭,群眾同樣是無法參與運動的導引,最後就被誤導,而最後瓦解。過往包 括以往的七一遊行,反高鐵,菜園村,都是如此手法,必定失敗無疑,而行禮如儀地去中聯辦門外,大叫口號,掉棺材,看似激進,最後又是無效果的自慰行為。

這群領袖,一路走來,始終不變的就是對自我犧牲的迷思與狂想, 爭取民主,決不是幾個人就能夠成事,而明顯地,自1989年來,傳統的代理民主已經失敗告終。領袖的角色,從來都不是做小羔羊,而是帶領,扇動群眾實現理 想。佔領中環,理念本是公民抗命,但慢慢地,由理念開始落實的一切,又走回代理民主,代理抗爭的局面。組成了‘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行動’,後有‘真普選聯 盟’,等等都跟1989年的一模一樣,一群代理建立組織,港同盟,後來的民主黨,支聯會等等的‘抗爭’組織,收捐款,出席集會,叫人穿黑衣,他們就去為你 抗爭,爭取民主。 二十三年來爭取了什麼?

現在佔領中環,公民抗命原來又可能不犯法,或只犯很少法, 相對黃毓民的是完全不同,不但不認同還加以否定。 成立組織,還說要搞萬人研討會,現在幾十人的愛港力就能搞到你雞毛鴨血。如無記錯,當日反國教做長期抗 爭,分拆出來千千萬萬的關注組,又有多少仍然在開會?佔領中環一萬人研討一個佔領方案的民主基礎,能夠和全民公投類比嗎?當政府已經擺出姿態,佔中‘死 士’擺出一副準備釘十字格的模樣,幾十歲人的律師和教授,他們坐一坐就了不起,他人的的確確地去佔領,被捕被控被訂罪,他們就劃介,指那不是公民抗命。佔 領中環才是貨真價實的公民抗命;因為有一班好像準備獻身,但又不願獻身,不過又很偉大的表了態的專業人士,想有耶穌獻身換世人的罪;就讓他們來換去民主! 所以,佔領上環,佔領警局都不是真的公民抗民,因為沒有舞台音響讓幾十個‘死士’發表最後的感言,沒有鎂光燈‧‧‧只有佔領中環,才是最美好的。

何進仁先前大口氣的指出可以辭職換取全港性補選,不過後來又改口,指用大學的電子投票都一樣;當然,不這這樣又怎能夠表現出香港人最文明,最值得驕傲的在大學門外大排長龍,花大批市民的捐獻(感謝社運人士的合作籌款),搞一個‘民主最有希望的一日’,最後就深表敬佩。

原來時到今日的2013年,廢除「終極普選聯盟」,「搞個真普選聯盟」,討論‘普選’定義?不是1989年已經在爭取的嗎? 0708的雙普選呢?2012的雙普選呢?為什麼要到2017才能夠佔領中環換普選?之前中環還在施工嗎?2016的立法會呢?還有功能組別?說好了的民主普選呢?為什麼香港人的民主之路,一直都只是被這群人拖拖拉拉地拖了二十年?

香 港民主都是個可能,可能只要上街,可能只要團結,可能只要人數夠多,中央就可能會怕,只要你投票給民主派,他們就可能會爭取到民主,可能相信社運領袖,就 可能推倒國教科。當日反國教集會12萬人可能犯法,就可能會自首,就可能佔領到警局;佔中可能犯法,可能好多人去自首,可能公民抗命就會成功,可能,香港 人就有普選;‘大家話好唔好?!’

夠了。別再寄望這群社運精英死士去佔領中環,其實什麼時候那裡都可以!

一切一切,都只是個可能,機會這麼多,卻都只是個可能,其實退一步,佔領尖沙咀,看著吹氣大鴨,都可能會分子突變,為香港帶來民主的一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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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1(1)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,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、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,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 社會安寧,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,他們即屬非法集結。 (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)

(2)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,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,亦無關重要。
(3) 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(1)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,即犯非法集結罪─(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)

(a)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監禁5年;及
(b)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,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。

(編輯修訂─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)

*2(1) 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,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,以阻止處理該事情,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。

(2)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,或使用恐嚇性、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,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,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,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,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。

 

佔中秘書處義工被拘指前年7.1遊行違公安法

http://thehousenews.com/politics/%E4%BD%94%E4%B8%AD%E7%A7%98%E6%9B%B8%E8%99%95%E7%BE%A9%E5%B7%A5%E8%A2%AB%E6%8B%98-%E6%8C%87%E5%89%8D%E5%B9%B4%E9%81%95%E5%85%AC%E5%AE%89%E6%A2%9D%E4%BE%8B/

警方:查詢被通緝浪費警力

http://thehousenews.com/politics/%E8%AD%A6%E6%96%B9-%E6%9F%A5%E8%A9%A2%E8%A2%AB%E9%80%9A%E7%B7%9D%E6%B5%AA%E8%B2%BB%E8%AD%A6%E5%8A%9B/


 

2013.5.14 反國教人土到警署詢問是否被通緝

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oAHTGJmBQZ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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